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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:
关于注销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的公告
下列医疗机构没按规定申请补办校验手续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依法予以注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现予以公告,公告期间,如有异议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书面提出,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放弃。从注销之日起,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本和副本宣布无效。 联系人:陈高峰 联系电话:0391-2923149
特此公告
附件:医疗机构注销名单
解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
2019年11月22日
据了解,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。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,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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